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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的若干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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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到入伙通知书了(搞不懂为什么叫入伙,难道还搭伙吃饭??),居然房屋维修基金要交一万多,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想来这笔钱日后应该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有几个疑问如下:
1、这笔钱,是交给物业的还是开发商的?
2、这笔钱交了以后,哪些项目属于维修基金负责维修的范围?
3、如果属于房子本身的质量问题,按规定应该由承建方来负责维修,怎么要业主来为建筑质量低劣买单?
4、如果以后房屋发生质量问题,业主们该找谁来维修?可千万不要出现好多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最后苦了业主!
以上问题,提请管家给予比较清楚(避免含糊其辞)的答复!
谢谢!
发表于 2009-9-23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账户的建立、以及缴纳时限的规定一般是按如下标准执行的:
    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2、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 日内,按标准缴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给LZ借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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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很含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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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会入户一会入住,居然还出了个入伙,不知二期三期的时候会出现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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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月下白兔于2009-09-23 12:31发表的  :
一会入户一会入住,居然还出了个入伙,不知二期三期的时候会出现啥了
落草为寇[s:358][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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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管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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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维修基金是交给政府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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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6楼(木木杈) 的帖子

对的~~保修期过后,政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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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6楼(木木杈) 的帖子

引用第7楼卡卡西于2009-09-23 19:32发表的 回 6楼(木木杈) 的帖子 :
对的~~保修期过后,政府接管
KFS保修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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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规定:
房屋维修基金是有房管局代为保管的资金,到时每户多会有《维修资金卡》,上面有维修内容,注意事项。交款标准等
如果属于房子本身的质量问题,按规定在保修期内应该由承建方来负责维修,保修期外有业主负责包括公共部位动用维修基金(要一定的比例,申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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