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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政府文件巳明确车位只租不售 , 那东方大院巳售车位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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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地下车位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且该面积已计入房屋的公摊面积,KFS未取得车位的产权,故无权销售地下车位。

二、业主与KFS所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租赁合同范畴,该合同未遵守《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法律规定,故合同无效。
发表于 2009-8-28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把合同贴出来看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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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把一楼本来做车位的面积卖给业主,再利用地下室做车位再次卖给业主,等于在同样面积的土地上提高了容积率!多买了好多票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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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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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位到底应该怎样,誰有关于车位的权威性的明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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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东方大院出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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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退的可能性不大
好像还没听说那个楼盘开始退车位,随时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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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一直都有明文规定人防的地下车库只有20年的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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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要是5年不住,就只有15年的使用权了。。。。
也不知道是从啥日期开始计算这个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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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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