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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迟迟不还幸有短信可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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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3 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借钱时应当要写借条,很多人都知道,但往往碍于情面忽略了这一点,可一旦遇到对方拖延还款甚至赖账,麻烦就来了。朱先生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幸亏他保存着与借款人互发的短信,成为追讨欠款的有力证据。

  朱先生在长泾经营着一家布料厂,张某是其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每年都要来订购价值数百万元的布料。2011年底,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朱先生借款30万元,并表示过年前就会还给他。因为彼此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朱先生碍于情面,没好意思让张某写借条。随后,朱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指定的一个账户汇入了30万元。

  然而,约定还款的期限到了,张某却一直不提还款的事情。无奈之下,朱先生多次发短信、打电话催促,张某却一直借故拖延还款,甚至拒接他的电话,这让朱先生气愤不已。去年9月,朱先生将张某夫妇告上了法庭,并提供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和两份与张某的手机短信往来凭证作为证据。

  江阴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在2015年6月的往来短信中,张某回复“老朱,从现在开始一年十万,三年还清。暂时不要烦我了”“三年还清”“我以(已)说了每年十万”……这些短信内容清楚表明了张某对结欠朱先生借款30万元是予以认可的,但张某再次辩称,即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诉讼时效为两年,早已过期。对此,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在2015年6月发短信的时候明确表示自己分三年还清,每年十万,这不仅是他对借款事实的确认,还是对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故原告提起诉讼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判决张某夫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朱某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法律相关条文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与书面借据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发生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保存好平时彼此来往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同时,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借款时最好还是要求对方写借条,借条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利息、偿还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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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3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友情归友情,借钱必须要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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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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