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阴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由该企业承接物业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用以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信守合同,诚实经营,以及非正常退出项目后过渡期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保房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建立保证金制度。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住宅0.5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且单个项目保证金总额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明确中标人提交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方式; (二)保证金提交数额和期限; (三)保证金提交、退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四)逾期提交或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在办理中标备案前由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招标书中约定的保证金交存市住保房管局;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将保证金交存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退还保证金,等完善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社区、业主委员会认定后办理: (一)合同未到期; (二)合同约定责任期内,未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养维修之责,造成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不移交或少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 (四)不移交相关资料,或资料缺失的(以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章的资料清单为准); (五)合同终止时,未按《关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澄政发[2012]140号)的有关要求撤出的; 第八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和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群体事件或应承担巨额赔偿的,因合同期内管理不善而撤出,以及虽然服务合同到期但因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遗留问题未作善后处理而撤出的,保证金全额扣除,扣除的保证金应用于小区的善后事宜。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正常终止后30日内,双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保证金退还: (一)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向市住保房管局(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二)市住保房管局(镇、街道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如无异议,应当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住保房管局(镇、街道人民政府)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保证金退还以及产生的费用有争议,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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