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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故事] 小区内失窃,物业公司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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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其中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门卫脱岗、巡逻不到位、技防设施老化等原因而造成失窃的,物业公司难逃其责。

       物业公司收了物业管理费,且其中物业管理费包含了一项“保安费”,所以物业公司就必须承担起小区所有财产包括业主的私人财产。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绿化、卫生、保安等工作,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负有相应责任。
发表于 2009-6-1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顶一个,让大家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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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小区不让装防盗窗,所谓为了美观。可是看看社会现实吧,是要表面好看,还是要家人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不装防盗窗,家里被窃贼光顾的概率就增大了几十几百倍。夜里能睡得踏实吗?
窃贼只要进入,财物损失肯定发生,更难以接受的是很多时候还危及户主全家的性命,实际生活中已多次发生此类事件。主人不在家的话被偷被破坏东西,主人若在家,有很多窃贼还会与主人动刀子,意图杀死主人。特别是半夜凌晨趁住户睡觉摸入住宅偷盗的,已发生多起窃贼用菜刀等凶器伤害主人家的恶性案件,有的家人被杀,有的重伤留下残疾,孩子受害更是悲惨,纯洁无辜的孩童是全家庭的希望和寄托。
如今的社会状况,不让装防盗窗的规定合理吗?为百姓考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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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这样,毕竟交了钱,不要讲其他服务,至少要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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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起这些倒想起了,现在跟永安物业签的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哪位见过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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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我们当时到是看了,是订的5年,水墨好像拍过照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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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内容是按照三级物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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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如果小区的保安执勤和巡逻工作、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监控录像服务、防盗设施等方面达不到服务合同的要求或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失误,则应根据其过错对小区失窃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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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7楼(sala) 的帖子

最好把《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的放在论坛里让大家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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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公司收了物业管理费,且其中物业管理费包含了一项“保安费”,所以物业公司就必须承担起小区所有财产包括业主的私人财产。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绿化、卫生、保安等工作,
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负有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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