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三村小区物业维修资金使用规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小区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及时迅速解决电梯、二次供水、监控、道路、路灯、环卫设施等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问题,切实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现由业主大会根据《江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规定,讨论制定本小区维修资金使用规约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筹集: (一)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维修资金统一由市物业管理中心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余额不足30%时,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一次性统一组织续交,续交额度不低于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四)物业所有权转让或变更时,业主应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手续,过户后的维修资金使用性质不变。 二、物业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其使用范围按本市及上级政府有关物业管理文件明确的范围执行。保修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维修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环卫、公共照明、通讯、有线电视等设备设施管护,按《江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执行。 三、维修资金使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己满。 (二)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三)报修范围内物业维修资金帐面余额应不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 (四)相关业主己就维修项目的费用达成一致。 四、下列费用不得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 保修期内依法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改造、更新费用。 (二)因人为损坏及共他原因需由当事人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恢复费用。 (三)应当由物业服企业承担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四)电梯、消防、安防设施日常维护费及年检费用。 (五)末按规定程序报修、审核、确认所发生的维修费用。 (六)其他不允许列支的费用。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办法按《江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六、物业维修项目的实施可由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修缮,也可选择社会上具有相应资质的修缮服务企业或市房管部门认定的房屋修缮单位进行维修改造。 七、房屋本体共用部位或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由报修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报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市物业管理中心审核后,委托施工单位实施维修,维修费用按规定在维修资金帐户中列支。 八、 小区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同施工单位提供维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在物业区出入口、单元楼道口将本次项目维修方案及预算价格公示七天,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业主对公示方案无异议的,由业委会委托市房管部门认定的房屋修缮单位进行维修改造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实施维修改造,并报市物业管理中心审核,维修费用在小区全体业主的维修资金帐户中分摊列支。 九、 小区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改造项目费用较大的(工程预算 10万元以上),须经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征得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名同意和报市物业管理中心审核后,委托市房管部门认定的房屋修缮单位实施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费用在小区全体业主维修资金帐户中分摊列支。 十、 危及人身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经业主委员会及所辖社区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先行组织抢修,同时在物业区域明显位置张贴抢修告示,报市物业管理中心审核,费用按规定在维修资金帐户中列支。 十一、维修项目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市物业管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最终的审计价在相应维修资金帐户中列支。 十二、本规约 年 月 日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十三、业主大会认为本规约须作适当调整、修改、补充、完善的,业主大会应按议事规则要求,对未尽事宜作出相应的补充决定,其有关决定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业委会主任: 新华三村业主委员会(盖章) 2014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