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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霾频袭、跨界污染、源头告急……一系列环保难题久治不愈。在百姓的期待中,时隔25年后,修订后的环保法终于“出笼”。环保法修订案草案历经四审,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环保专家认为,修订后的环保法有可能成为现行法律里面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修订后的环保法,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新华社 综合 新闻延伸>>> 从“修正”到“修订” 意味着从小改到大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保法。从修正到修订,从“小修补”到“大手术”。环保法的修改,前两审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后两审改为修订草案方式。这个转折主要是因为审议中大家认为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改为修订草案。 “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采用修订方式,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只有动‘大手术’才能让环保法‘硬’起来。”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说。新华社 新闻分析>>> “重典”治污,亮点有哪些 重霾频袭、跨界污染、源头告急……一系列环保难题久治不愈。时隔25年后,修订后的环保法终于“出笼”。 “重典”治污,亮点几多? 雾霾治理入法 “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在最近几年高强度频繁发生,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修订后的环保法第47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增加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 总则第一条是“保障公众健康” 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说:“区域联防联控,是目前我们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非常重要的措施。正在紧锣密鼓推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雾霾天给公众健康带来严重威胁。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新修订的环保法首次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总则第一条。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有关的疾病。公众健康写入新修订的环保法是立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以前环境影响评价只评价对植物生长有没有危害。而很多污染企业在倒闭多年后才逐渐显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而当地环保部门当年的环评报告显示企业严格达标排放。 首次明确“保护优先” 新修订的环保法明确规定“保护优先”的原则。“这是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是环保理念上的一次突破。”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认为,环境保护由上世纪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结合,到90年代的过程控制,再到现在的保护优先,应该说,环保理念一次又一次升华。 立法“人人参与环保” 将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增强公民环保意识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人人参与环保,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新修订的环保法还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究竟谁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此前的草案中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规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后又扩大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新修订的环保法最终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纪记录”的社会组织。同时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这是一个突破。 “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 “我在一次调研时发现,地方发电厂的环保设备经常处于‘休息’状态。”信春鹰说,“一个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每天的环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万,如果不开环保设备也就罚款1万,谁不会算这个账?” 在她看来,近年来国家环境立法数量不少,但环境质量越来越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违法成本太低。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除“按日计罚”外,还将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 新修订的环保法还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的环保法引人注目的规定是“生态保护红线”的设定。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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