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目前,政府对贫困人群实施的主要救助模式有:生活救助(低保、五保,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临时救助等)、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是一种综合性社会托底救助保障制度。
二、申请低保救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我市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江阴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这种制度是以“保障最基本的生活”为主要目的,也就是保证通常所说的“温饱”问题,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扶贫制度。也就是说,享受低保必须满足2个条件:一是具有江阴常住户口;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月人均480元。
三、申请低保救助应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城乡低保居民的收入核定包括哪些方面?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五、患大重病或子女就学费用大的家庭是否可直接纳入低保救助?
不可以。低保救助是基本生活救助,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低保救助,如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则不能纳入低保救助。患大重病和子女就学费用大等因素不是其纳入低保救助的必备条件。
六、纯老年人申请城乡低保时收入如何测算?
纯老年人家庭申请低保时,其收入测算主要分为其家庭收入和子女赡养费收入两部分;其家庭收入主要指退休工资、养老金、农副业等收入;子女的赡养费主要是指其子女们应承担的赡养费。
七、在哪些情况下原则上不予低保救助?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 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 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 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 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6.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7. 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八)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九)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
(十一)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八、怎样对低保救助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
(一)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
(二)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
(三)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复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九、在低保工作中,我市有什么新的推进政策?
为完善退出机制,进一步促进低保健康发展,2010年6月我市创新提出“低保渐退、终退”政策,其政策用意主要是以政策促就业,推动促进就业与最低生活保障联动。
所谓“低保渐退”是一种积极鼓励就业的政策,即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经政府推荐或自谋职业)就业后,主动提出退出低保的,继续保留其保障待遇1年(自收入发生变动起),1年后再重新评定。同时,对于就业上岗后不主动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申报收入状况,经查实,其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退保手续,不享受“低保渐退”激励政策。
“低保终退”则是一种强制举措,即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工作,2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拒绝就业的个人,采取倒逼退出低保的措施,来有效解决“低保养懒汉问题”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
(1、“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规定为女16-50岁,男16-60岁,其中学生、残疾人、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劳动的人员除外;2、为及时掌握就业情况,要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保障对象每季度提供一次求职证明或者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及时报告家庭人口增减,以及子女上学情况、家庭成员就业或再就业后收入变化情况等。)
十、列入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的条件是什么?
(一)解决的范围为:农村中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居住的危房。
(二)危房的标准:
1、木结构房屋墙体倾斜的;2、桁条严重变形的;3、现浇楼板有裂缝的;4、墙体裂缝宽度在2毫米以上,长度在1米以上的;5、基础沉降不均匀的;6、混凝土梁、柱出现裂缝的;7、存在其他严重问题,居住存在严重隐患的。
十一、如何进行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
特困户危房改造,是近年来我市农村防灾减灾的一项重点工作,具体由各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年度专项改造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镇级实施配套补助。此项工作的程序为:经村委会调查、镇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逐户核实,尔后对拟危房改造的家庭在村级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镇级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危房改造结束后,市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十二、对救助对象的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对采取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款物的,以及在接受社会救助期间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救助款物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追回其已经领取的救助款物,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