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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3年度江阴市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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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1号)以及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1、伤残津贴: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290元,二级增加275元,三级增加260元,四级增加245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215元和200元。
     2、生活护理费:在原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8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5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1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2013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0元。
     三、2013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138元。
     四、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人口预期平均寿命,按无锡市公布的81.44岁计算。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发表于 2013-7-13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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