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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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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创智天地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6单元一楼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江阴市东外环路9
三、物业类型:    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10052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33573.9       平方米,其中住宅            30750平方米,  283   套,非住宅      2092.9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
(一)  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        业主自我推荐      
2、        其他业主推荐      
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二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  一   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  一    种计算方式确定:
(一)   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  (业主、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5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有委托书                             
(二)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需提前报业委会主任,并收到其认可            
(二)   委托代理人意见供参考                        
第十四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2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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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监督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对其中不足提出异议并责其改善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9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2 名,委员 6 名。另设候补委员 3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 20  %的,应当在2 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    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    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    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    有违反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    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委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2000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1000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0     元/月。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二   种筹集方式:
(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0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70 %;
经费收支帐目由    业主委员会主任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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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   创智天地    (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创智天地                  ;
座落位置     江阴市东外环路9号             ;
物业类型          住宅                      ;
建筑面积         30750平方米                。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7:00 ,13:00-17: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8、其他妨碍物业服务实施作业的行为   ;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处排泄        ;
2、不得影响业主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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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须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创智天地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
                    2012 年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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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阴金童 发表于 2012-10-25 09:53
终于出来了,希望继续,
让村民们知道筹备组的进行状态的官方信息.

建议筹备组组长注册ID,发布一些官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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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等到了,楼外说的很对,组长请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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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征求意见稿还是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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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条框框应该有固定的模块,还要实质性深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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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0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处错误    请楼外更改一下:装修时间为8:00-11:00,13:00-17:00,不知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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