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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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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在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方面,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265元,二级增加255元,三级增加245元,四级增加235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分别为215元和20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7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4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0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标准按无锡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同时,从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030元。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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