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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点评健身合同八大“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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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江阴工商局正在对消费领域存在的格式合同条款实施重点整治,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中介服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旅游、美容美发健身,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12个重点热点领域。

  “本俱乐部享有最终解释权、设施造成损坏须按双价赔偿……”市民在办理健身会员卡时是否遇到过这种奇怪的规定?昨天,工商部门对健身合同中存在的八条“霸王条款”逐条进行了点评,并要求商家在格式合同中删除、改正涉“霸”条款。

  【“霸王条款”之一】“各类会员卡的转让次数不受限制,手续费均为300元。”

  【工商点评】此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霸王条款”之二】“本俱乐部不退还任何已付款项。”

  【工商点评】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

  【“霸王条款”之三】“本俱乐部有权对设施进行保养、维修或其它原因而暂时关闭该基本设施或暂停,不需对此负任何责任。”

  【工商点评】此条款经营者免除或限制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

  【“霸王条款”之四】“本俱乐部对取消、变更或者增加会员守则条款及会员费享有最终解释权。”

  【工商点评】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项之规定。

  【“霸王条款”之五】“本俱乐部不承担任何物品丢失的责任。”

  【工商点评】此条款经营者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霸王条款”之六】“所有会员卡在购卡当天后三个月内开卡,逾期俱乐部有权自动开卡。”

  【工商点评】此条款经营者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霸王条款”之七】“如会员对俱乐部设施造成损坏,须按双价赔偿。”

  【工商点评】此条款经营者设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霸王条款”之八】“本俱乐部有权可视市场价格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工商点评】此条款经营者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发表于 2012-5-24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霸王条款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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