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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认定见义勇为还要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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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北大街与车公庄大街交汇路口过街天桥上,一年轻女子遭遇两名不明身份男子抢包,与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4刀。办案民警调查案情时告知,王先生与被抢女子史女士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
 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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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好评 +3 收起 理由
阿凡达 + 1 神马都是浮云
kuku + 1 病的不轻
浮云游子 + 1 神马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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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行的不能算的。但有互相照顾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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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救的话违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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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好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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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次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和被害者事先沟通一下,签署一份互不相识协议,然后再进行所谓的“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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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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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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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折射出那个伟大地方的社会治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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