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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按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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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合同办事!!

刚才仔细研究了一下合同,发现“买受人延期付款的,逾期60日之内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也就是说,未按时交全款的业主,交完这部分款项之后(而且这部分款项应该不是很多的),应同样可以享受房产证违约金的赔付!!


请肖雨、大叔鉴定一下,是不是这样的
发表于 2008-12-21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是如你所说的这样的,前提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谈不上鉴定,我的意见也不代表正确解释,仅仅代表我的个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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