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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律师函在律师业务中的应用(网上抄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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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4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上百度来的,大家看看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尽量远离漫长的诉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聘请律师,运用律师函的形式解决各种纠纷。

    一、律师函概述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香港、澳门的回归,在港澳已经成熟的律师代发律师函业务从港澳传入了内地,作为律师一种新兴的业务,被广泛应用于市民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一)律师函的定义

    律师函,又称律师信,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二)律师函的本质、功能与运用

    1、律师函的本质

    律师函是律师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 即“传法达意”,因此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这一层面是核心的法律关系。二是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的代为函告的法律关系。律师函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给予对方通知或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向送达对象解释事由,以便送达对象做出决定。

    2、律师函的功能

    (1)信息传递功能,律师函无疑具备传达委托人的意思、意志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的沟通,也是为获得送达对象的预期信息反应而制作的。

    (2)心理强制功能,通过法律把一封函润色加工后能够使对方迫于法律的名义的说服而产生威胁的恐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当然整体事态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师事务所之招牌和律师的职业形象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放大式的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

    (三)律师函的特点

    1.行文关系单一。主要用于向委托人指向的人依法表达法律诉求。

    2.应用领域广泛。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业务中使用律师函,因此其适用于范围非常广泛,从诉讼到非非诉讼领域,从民事到商事领域等等。

    3.精悍灵活。律师函是一种非诉讼业务范畴,律师函往往篇幅短小灵活,但依据法律提出的威胁性要求使其具备精悍的特征。

    4.受托发函。也就是说是代表委托人以律师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指向的人表达委托人的意志。

    5.表征法威。律师在人们看来是法律的专家,是最为严谨和认真的专业人员,如果由律师发话就是委托人的意志赋予了强烈的法律救济色彩。有人所谓律师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说得十分形象。

    (四)律师函的分类

    1、根据律师函的主要功能分为:

    (1)律师催告(敦促)函。是当前最常使用的一种。告即将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

    (2)律师询问函。是主要用于了解、询问有关法律事项时使用。

    (3)律师答复函。是委托律师对特定的质询通过律师来答复的函。

    (4)其他律师函。

     2、根据律师函的处理的事务领域范围可以分为:

     银行催贷律师函、货物销售款项催收律师函、物业费催收律师函、停止名誉侵权的律师函、停止商标侵权律师函等等,列举不可穷尽。

    二、律师函的作用及运用

    由于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致函的目的也不相同。有预防和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和继续发生的,如对侵权行为的制止;有敦促某项义务履行的,如债务催讨;有公示某件事实或权利的,如上市公司向股民披露某项事实;在商务谈判中,为澄清事实也可以使用律师函。从诉讼与仲裁的角度讲,巧用律师函还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律师函广泛运用在民商活动中,如:

    1.调查取证。律师经常出现当事人准备起诉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些情况,有些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查询沟通来获得对方的答复从中寻找证据的方式来解决,正所谓投石问路,侦察证据和对方的态度,探听虚实;

    2.商洽和解。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催促警告。通过律师函来行使一些法律上的告知义务,或者通过律师函达到提醒收函人尽快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作用;

    4.解释评价。可以就某一法律事件或者某一法律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和客观评价,以达到法律层面上的沟通需要;

    5.抗辩回复。针对对方发来的律师函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辩性回复,以达到反驳对方律师函的作用;

    6.行权声明。典型的是行权声明包括三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终止权、选择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抗辩权等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包括:撤消权、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三是诉讼时效中断声明;

    当然,也许会有人讲,这些目的商业信函也可以做到。但由于律师函毕竟是由法律专业人士以法律的眼光和观点对某一事件所作的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所包含的法律尺度和经验判断必然使得每一个阅读者都会下意识地将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及法律作一番比较,得出自己的 " 法律评价 " ,甚至做出法律风险估计。可以这样说,律师函是对阅读者的一个快速 " 洗脑 " ,迫使他从一般的思维转向法律思维,这种引导和威慑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所不能及的。 因此,目前社会已广泛认可律师函。名人为维护自身的各种权益发布律师函已不稀奇,企业为经营所需发布律师函或声明也常见报端。

    三、律师函出具的基本原则

    为了避免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可能产生的潜在纠纷,规范律师函这一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律服务业务方式,控制出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风险,律师函的出具应当遵循下述基本原则或要求:

    (一)真实原则:律师函是依据委托人的事实陈述和委托人提供的事实材料为依托的,首先,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真实客观陈述其事实,不得做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人陈述或材料的客观内容,在律师函中不假不妄地进行事实陈述和分析。委托人不真实的陈述或者律师的失真地事实分析都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合法原则:律师函必须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合法性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是委托人的意见得到法律的支持,产生法律的威慑效果,如果律师的律师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造成有关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原则: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律师必须和委托人建立书面的授权委托手续。以确定委托关系、委托范围及代理权限,律师只在授权的范围内发表律师函,最终的律师函在发出前要取得委托人的书面认可。注意的是,对律师函书面确认手续不能替代委托手续,实践中经常有律师进行这样的替代。

    (四)必要原则:有些情况下发出的律师函是没有多大的必要的,虽然律师函的应用范围比较广泛,但是律师函不是胡椒面,不是狗皮膏药。谨慎发出律师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这样才能使委托人认识到你在考虑他的成本,值得信赖。

    (五)保密原则:律师函的受送对象要准确,范围不得无故扩大,要限于当事人,或受送达对象的负责人。实践中,为了制造舆论压力或者借助声势或者作秀,往往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或在公众场所公开发布律师函,一是这种方式很不适当,违反送达对象是特定的原理,原则上不应公开发布,除非是需要进行公示的法律声明。二是这种公开很可能引起侵犯商业秘密或荣誉、个人隐私或名誉的风险,加大了律师函法律服务的风险,很可能律师事务所成为连带责任人之一。

    四、律师函业务程序

    (1)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手续必须齐全,明确,这是律师函保证其合法性的根基。

    (2)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承办律师函业务。当然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定或者推荐承办律师。

    (3)承办律师听取委托人的陈述。承办律师须认真听取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前因后果,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引导性的询问。

    (4)搜集补充委托事项的事实材料。委托人第一次陈述往往不能完整的带来律师制作律师函所必须的材料,因此律师需要继续和委托人沟通,深入了解事实,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都是律师必须考虑的。

    (5)分析陈述整理材料草拟律师函提纲。在材料搜集完毕以后,事实脉络基本清晰的前提下,律师应当先行起草律师函提纲,当然如果比较简单的则直接起草也是适当的。

    (6)起草律师函。按照律师函的制作标准正式起草律师函。

    (7)听取委托人对律师函草稿的意见。律师初稿应经委托人的过目,进一步听取委托人的建议,尤其是异议。并且就有关风险提示委托人。

    (8)修改润色后出具律师函最终稿。在听取委托人就律师函草稿的意见、建议或异议后进行响应的结构调整、语言润色、意见修正,到这一阶段律师函基本出炉了。

    (9)取得委托人的最终书面确认。取得当事人对代理方案的书面确认是律师业务的规范化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10)律师函经签章生效;包括承办律师署名、律师事务所盖章。

    (11)送达律师函。发出方式包括传真、面呈,邮寄(普通、挂号、EMS等甚至公证送达。要注意送达证据的保存和搜集。

    (12)接受回函或答复。送达对象收到律师函后,可能回函或者答复。

    (13)向委托人反馈或者向委托人询问律师函的效果。律师函送达后,送达对象往往会对律师函采取答复,尤其是采取行动,因此必须跟踪律师函的效果。

    (14)回函或再发出律师函。根据回函情况或者反馈信息或者委托人的再次要求,根据必要性原则可以再次发函。

    (15)采取律师函业务之外的法律行动。

    五、律师函格式要点及制作标准

    (一)律师函用纸和打印推荐技术指标

    1.律师函推荐用纸标准: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版心规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下白边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右白边为26毫米±1毫米。

    2.原则上律师函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单面或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二)排版规格与装订要求

    1.排版要求:以小三号字高度加小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正文用小3号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2.装订要求:律师函应左侧装订(事务中多是不装订或者上装订或者角装订或者侧单钉),不掉页。律师函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

    (三)律师函中各要素标识规则及内容标准

    可将律师函的各要素划分为函首、主体、函尾三部分。三部分的美学分割标准如下:发函律所全称下4mm处为设置一条隔离线,最后一页距下页边20mm处为设置一条隔离线,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距中排28个字。律师函首页上隔离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函首;置于隔离线之下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体以后的的各要素统称函尾。用形象地说分为“头”、“身”、“尾”三部分。律师函的格式或结构(基本严格按照顺序排列)如下:(1)发函律师事务所标识+(2)发函号+(3)律师函标题+(4)送达对象+(5)问候语+(6)委托声明+(7)简要事实和结论提前+(8)事实的具体陈述+(9)受托事项的具体法律分析+(10)“威胁性”的要求或建设性的意见+(11)律师函发出方式说+(12)附件+(13)成函时间+(14)生效标识(印章、签署)+(15)特殊情况说明+(16)附注+(17)页码。

    1.函首

    (1)发函律师事务所标识

    由律师事务所全称(不应简称)组成,发函律师事务所标识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字号酌定。当然本部分内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美术设计,但是我们认为应当简洁、庄重,不应花里胡哨的,也不应当内容太多令人产生头重脚轻的感觉。

    (2)发函号

    发函字号由发函律所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函所标识下空2行,用小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这可以体现一个律师事物所基本制度即法律文书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水平。

    (3)律师函标题

    上分栏线下空2行,用小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标题应当由制作律师函的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律师函主要事由+律师函字样三部分组成。当前的律师函要么只有三个字“律师函”,要么缺乏发函律所名称“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某有限公司腿前。

    (4)送达对象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送达对象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送达对象名称过多而使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送达对象名称移至文尾隔栏线之下。送达对象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即接受函件的机关、单位全称或个人法定姓名。不可省略或用不规范的简称。可在受送个人姓名后加先生或女士等尊称。

    (5)问候语

    与尊称相衔接,送达对象名称下一行,正文可以另起一行。正文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2.正文(即函身)

    (6)委托声明

    应当明确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的律师及委托事项。是物基本形式一般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就××××事宜出具本律师函。[1]事务中律师往往以自己受托的名义向送达对象发函,我们以为这是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中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要求的,至少表述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不够严谨。

    (7)简要事实和结论提前

    这部分内容不是必须有的,但如果事情很复杂的话,可以“开门见山”地“一笔带过”地“点”一下事实,“描”一个概括性的提示性的建议或意见或结论。

    (8)事实的具体陈述

    在委托声明后或者概述事实结论后就需要客观真实地细叙事实部门,客观真实是陈述必然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和委托人的陈述后提炼出来的可靠的事实进行陈述,律师不得添油加醋任意渲染,不得恣意删减缩小必要的事实,事实的陈述的要按照事情的基本脉络进行,主要分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双方先后的原因行为和发生的结果,双方就有关法律事实的处理邀约、要约、反要约、承诺、等磋商和解破裂过程等要周详,但不是流水帐,不是简繁不分,而是根据关联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及客观性原则进行事实阐述,以便为法律分析进行铺垫,当然也是相当于律师与送达对象进行核实的需要,如此对方可以就有关事实争议进行回复,使送达对象知道律师是在充分了解事实掌握事实的技术上进行法律分析并给出法律建议的,增加律师函的可信度和说服性。

    (9)受托事项的具体法律分析

    对事实陈述完毕后,就到了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法律分析的步骤了。法律要依托事实或存在的争议,根据委托人的意志,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对事实的分析推导出法律上应然的义务分担说明或者准确传达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事实引用要客观、相关、简洁、明了,法律引用清晰适用准确,论证有力逻辑严密,要根据事实得出法律上应有的义务分担,但要考虑送达对象或者阅函人的特点,如果属于普通的居民,该部分内容应当通俗易懂,如果送达对象是公司社团组织,则可以更正规一些,如果是法律专业人士,如律师之间的函件,则可以法言法语来解决,这需要律师制作者的灵活处理。本部分根据送达对象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法律分析,援引法律要适当,要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增强说服性和权威性。

    要说明如此承担法律义务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这是事实陈述和法律分析两部分的核心内容。

    (10)“威胁性”的要求或建设性的意见

    根据具体事实的陈述,法律义务承担的结果性分析这是律师应当以受托律师的口吻提出体现委托人意志的意见或要求,可以明确传达要求对方在“由谁以怎样的方式在何间何地完成怎样的给付或者停止某项行为”,包括五个要素,就是要求的“具体内容(what)、具体时间(when)、具体地点(where)、具体方式(how)、具体主体(who)”。尽量要指定具体期限,并适当给对方必要宽限。

    本部分内容尤其被认为是律师函的“高潮”部分,也是最抓人眼球的部分,这部分的内容和法律义务分析部分一脉相承的,也是以委托人提出的要求为大前提的,要在提出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若送达对象不兑现本律师函的意见或要求将面临的不利状况和后果,以反面的形式引起受送对象的重视,强化律师函的威严性和委托人的坚定法律立场。这部分“威胁”性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兑现或者不与委托人协商的话,将承担委托人行使解除权、抗辩权、诉讼权,这将导致商务角度合作破裂的种种后果,其次需要由送达对象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甚至可以明确给出预算,另外可以告诉其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性的时间成本巨大。但我们以为这部分也是要留有余地的,要具备建设性,不应恶化双方的关系或者打消了对象协商和解的积极性,也不能把本部分内容渲染为非法的威胁恐吓。至于威胁警告的程度要因人而宜,因事而宜,因时而宜,不宜所有的律师函一律加以威胁恐吓,有的点到为止,有的需要算出责任承担的具体金钱数额,有的商洽性的函不需要本部分的内容。当然,这种“威胁”也应当是多角度的,包括法律责任角度、商业预期利润角度、商业信用角度等等。另外,笔者注意到一些律师函中往往有默认声明,如“对律师函的内容有异议,请在XX日内书面告知我方,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就是声明对方不在指定日期答复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视为同意律师函的要求,笔者以为这是不适当的,默认情形是需要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至少需要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明确约定了也未必被法院采纳为沉默方的默认,因此律师函中有关默认的推定值得注意。

    (11)律师函发出方式说明

    律师函的发出方式在此应当予以说明,以提高保存证据的效果,并证明律师函发出方式的合法性。如:本律师函以传真(注明受送对象传真号码及收件人)及特快专递交方式送达。

    3. 函尾

    (12)附件

    可以将委托人提供的主要材料的关键部分列为附件(至少要有委托证明,简单的声明事实上不足以证明律师函是受托发出的),作为律师函的组成部分。不需要的,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以工作底稿的方式长期保存。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序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律师函中如需附表的,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就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13)成函时间

    成函日期以律所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而不是英文字母“o”或或者阿拉伯数字“0”;成文时间的标识位参照“生效标识”部分的要求和标准。实务中多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时间,很不美观。

    (14)生效标识(印章、签署)

    在落款处署可以不属律所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但需要在发函律师的签名处有印章,以及各页的骑缝章。发函律师名称必须得有,包括印刷体姓名和手签姓名,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加盖的印章必须清晰。署名的律师必须是委托人指定的受托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均不得署名。另外署名律师的签字应当为手签,另外有印刷体的律师姓名,以免因律师签字“龙飞凤舞”不能辨认。

    (15)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宜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行政机关曾经标识“此页无正文”,但后来明文规定予以取消。

    (16)附注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律师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邮编、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及电子邮箱等作为律师函的附注,以便送达对象反馈回复,用小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小2号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17)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离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六、律师函的细节要求或禁忌

    尊重事实、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论理中肯、用语谦逊就成为律师函的必备要素。 要写好律师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目的明确。无论是去函或复函,都应具体、准确。去函的侧重点在于提出的要求事由和询问问题要清楚明白。复函的侧重点在于对来函所提的问题给予明确、具体的答复。要坦诚,要直接。律师函的写作不是文学创作,不是为了引起读者的想象和琢磨你的真实想法,因此,在法律信函的写作中拐弯抹角是没有意义的。

    2.用语适当。不管是给违约者的正式请求书、给客户的意见书,还是给法院书记员的说明书,只要收信人觉得费解,这样的律师函是不合格的。法律写作就是要清晰、直接、简洁。所以,还是使用常用的词语、常用的表达法为妙。只要信函清晰明了就能理解,不要垃圾词语、华丽词藻,不要自己造词,前后用词要一致。语言要朴素自然,不必故作谦卑和酸涩,忌用命令口气。

    3.遵循文法。将一个段落看成是一个书写单元:即一个段落一个主题。以一个中心句来开始一个段落,结尾的时候再和这个中心句呼应。使用主动语态。用肯定语气陈述。不要将那些松散的句子连为一体。要保持文法和标点符号的一致性。用类似的格式表达并列的意思。在总结中,只用一种时态陈述。将一个句子中的重点文字放在句末。

    4.法理情深。律师函中的恐吓也是一种艺术,其火候很难把握,运用不当则可能因事实不清、观点偏激或礼貌不周而加剧当事双方的隔阂,甚至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了律师自身的可信度,不仅做不到“春风化雨”,反而可能火上浇油,甚至被人理解为“挑讼架诉者”。律师函不是商业信函,律师函的主旨只能是以法理服人,在律师函中,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中,律师都不应是委托人的可憎的爪牙或庸俗的喉舌,律师心中必须有法律这把尺子,不然于律师函所解决之事是火上浇油,于律师形象也是一种庸俗歪曲,发律师函不是“资本意志”的赤裸体现也不是所谓的律师的“舌灿如簧”的技巧表演,律师要有“良心”即法律,笔者亲身感受了一些中国老律师对 “关系博弈”沉醉或无奈,也感受了新生代律师尤其是实习人员的“犬儒主义”的主动或被动的潜在取向。律师的行当莫非就是“尽可能拿人钱财,不择手段替人消灾”,表现得“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主体姿态?律师如何让自己充满法律智慧的头脑不致在诱人的利益面前跟着当事人亦步亦趋不仅仅是一个律师职业群体的操守问题,更是一个人类的问题。

    七、结束语

    律师函要巧用,运用不当,也可能会产生逆反作用。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接到律师函的个人和企业,对律师函反映激烈,他们认为律师函是 " 战书 " ,在心理上有一种不适感和对抗感,甚至因此而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如何巧用律师函?首先当然要写好律师函,一份好的律师函必须尊重事实、引用法律条文准确、论理中肯、要求明确、用语文明,这样可以避免因事实不清或失实、观点偏激、礼貌不周而加剧当事双方的隔阂,甚至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律师自己的可信度,不仅做不到 " 春风化雨 " 反倒成了火上浇油;其次要对象明确、适时出击、方式恰当、载体相宜。
发表于 2011-11-24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函要巧用,运用不当,也可能会产生逆反作用。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接到律师函的个人和企业,对律师函反映激烈,他们认为律师函是 " 战书 " ,在心理上有一种不适感和对抗感,甚至因此而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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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4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来主动沟通,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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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4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

看看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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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4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多少人受到律师函以后会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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