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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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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 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沭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所辖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湖泊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第十条 淮北地区、沿海垦区、丘陵山区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快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大调水力度,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

  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逐步实行分质供水。

  提倡优水优用、分质用水。鼓励用水单位使用中水。对建立中水系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调度运用。出现严重旱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三条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质灾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对已有的深井,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开采期限,制定封井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封井、改水给予资金扶持。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开采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改用非地下水源后将导致产品质量严重受损或者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的极少数企业,省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地下水水位回升的条件下,可以批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取用地下水。获准继续取用地下水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取水计划,不得因扩大生产规模而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地下水。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

  第十五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一般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用水单位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重点节水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用水单位应当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增加节水技术改造的资金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江阴有好几处都是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过得查一下才晓得,当初好象市里发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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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阴只有好几处是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你记错了么?[s:499]

苏锡常地区全面禁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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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 贴个链接,版主不要删
http://www.jiangyin.gov.cn/jymh/ ... foShow.jsp?id=14090
关于印发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6〕19号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有关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阴市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江阴市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国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和《江苏省地下水利用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是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弱承压水。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根据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浅层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 浅层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开采强度不得超出当地浅层地下水可采资源模数,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第七条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
第八条 浅层地下水应分层开采,禁止潜水与承压水混合开采。
第九条 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必须采取节水措施,采用先进的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节水措施应与浅层地下水利用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开采浅层地下水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日取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二条  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专家审查意见;
(三)浅层井设计书;
(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等;
(五)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水资源论证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取水单位和个人对水量水质的要求,以及所在地浅层地下水资源状况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做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在10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方可委托凿井施工单位凿井。
第十七条 凿井施工单位凿井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示凿井施工资质证书,经核定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后,方可凿井。
第十八条 凿井施工单位应进行成井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成井管材和填料应无污染、无毒性,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凿井施工中的定孔、下管、回填等重要工序,凿井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管,严格按照批准的井深和层位下滤网管。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止水和固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条 浅层井竣工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浅层井验收时,凿井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施工设计书;
(二)成井地区平面布置图;
(三)钻孔柱状图及成井结构图(比例尺大于1:1000);
(四)抽水试验报告;
(五)水质全分析化验报告;
(六)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凿井施工中的废孔和报废的浅层井,废孔的施工单位或水井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封镇。
禁止向废井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未经批准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地点安装经鉴定质量合格的水表,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每月应根据用水量按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规范完善的浅层地下水管理制度,每井一张取水许可证、一套取水计量设施、一块编号牌、一份管理档案卡。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的范围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30米。出现水质污染,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治,控制其发展。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浅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位、水质变化和当地的水资源量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自动监测系统,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监测数据库,及时编制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季报和年报。
第三十条 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按照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浅层地下水△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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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浅层地下水  
地质结构中位于第一透水层中、第一隔水层之上的地下水。由大气降水、地表径流透水形成,埋藏浅,更新较快,水质较差,水质与水量均受降水和径流影响。典型代表为井水(非机井)。

如果按这个解释的话,那户业主家采的绝非是浅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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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跟着兔子学一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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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楼(蟾桂) 的帖子

你那是06年的,07年政策又变了

江阴严格限制浅层地下水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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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长江打的井倒不是为了开采水,它抽上来的水仍要回流的,只是破坏绿化、影响环境与房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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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源热泵是利用地球表面浅层水源(如地下水、河流和湖泊)和土壤源中吸收的太阳能和地热能,并采用热泵原理,既可供热又可制冷的高效节能空调系统。
不知道打这个孔合不合法,所以不敢发表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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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蟾桂) 的帖子

怪不得今天江阴的江南水务股票涨得那么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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