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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关于延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约定过低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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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一广州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这样条款:因出卖方责任逾期办证的,出卖方按已付房款的0.1%赔偿。照这样计算,一套交了50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70年都办不了证,只需赔500元!

  买房者李先生准备追究该开发商的逾期办证责任时,才知道自己遭遇到如此霸王条款。他起诉到黄埔区法院,法院认为该违约金数额过低,判决开发商应按商品房买卖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事件回放:逾期一年多拿不到房产证

  2001年10月,该开发商开发的某某花园进行内部认购,李先生认购了其中的一套总价约31万元的房屋,并支付首期购房款逾10万元。到了2002年6月3日,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如果买受人逾期付款,在30日内的,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后,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违约金;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即向银行贷款21万元付清了购房余款。到了10月,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给李先生使用。但商品房交付使用一年多之后,该开发商仍未能办妥该商品房的房产证。

  原告起诉:遭遇霸王条款要求认定无效

  几次与开发商交涉未果,李先生准备上法庭追究该开发商的逾期办证责任。等他仔细看了合同之后,李先生大呼上当:他所购的那套房,如果按合同约定来赔,李先生只能获赔300多元:“办不了房产证,不仅心里有疙瘩,以后也会影响到该房屋的出卖等等。这300多元,能有什么用?”

  在咨询了律师之后,李先生知道自己遭遇了霸王条款。这样不平等的约定,完全可以上诉法院认定它无效。于是,他起诉到黄埔区法院,要求该开发商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给他逾期办证违约金,并在30日内将房产证办妥。

  开发商辩:合同平等条款是自愿签订

  在法庭上,该开发商不同意增加违约金。他们表示,《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就对双方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双方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违约金不能随意增加;并且,他们已履行办证协助义务,没有违约行为,不需要赔偿。

  法院判决:原告可拿到1万多违约金

  法院查明,按照合同约定,该开发商应在2003年4月29日前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可他们到了同年12月29日才交齐资料,构成违约;按约定,李先生应在2003年10月26日前取得房产证,可该开发商直到2004年3月19日才通知李先生提交办证的相关资料,这一延迟通知行为同样导致李先生不能按期取得房产证。法院认为,该开发商应在合理期限内为李先生办理房产证,并向他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法院还认为,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0.1%,与买方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应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违约金的约定不对等,属违约金过低,李先生主张按相关法规计算,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该开发商应在该判决生效60日内为李先生办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开发商应按相关法规规定支付给李先生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以李先生已付房款31万元为基数,乘以逾期办证天数,再乘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万分之一。根据该判决,李先生至少可以拿到1万多元的违约金,足足是以前约定的好几十倍。

王律师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应当是万分之二点一,不是万分之一。  
发表于 2008-12-5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30W就有1W
哪我可以拿1W多
过个好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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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算算看,开发商还欠我们多少钱的?应该也有上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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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赶紧的,等着那钱过年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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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还要等这钱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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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应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跟开发商提过不知多少次,回复一直是:公司正在统计,肯定会给大家答复的。
马上08年就要过去了,这个答复就这么难给吗?
就这么难产?实在不行我看要来一刀剖了。
只要开发商能吃得了这个痛!不过想想也没关系,反正肉头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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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愁到哪找钱过年,呵呵看来有着落了 [s:207]  [s: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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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应该赶快组织起来向开发商理赔!
关系大家的利益我们一定要团结起来! [s:198]  [s:198]  [s: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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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再磨样工了!要提速! [s:193]  [s: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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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怡江城售楼处虽然多次说过:我们公司肯定会有一个说法的。但是老是这样我们业主是无法接受的,必要的时候我们一定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请上论坛的售楼处工作人员向公司上层转达我们业主意见,否则,我们将采取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s:198]  [s:198]  [s: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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