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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私家车修理两次仍有故障可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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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家用汽车市场中普遍存在的质量及售后问题,质检总局将此前的“强制3C认证”进行了细化。昨日,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听证会。该意见稿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界定了从销售商、制造商到修理商义务和责任。其中明文规定,“因严重安全故障累计修理两次仍不能解决,可要求退货”等退换条款。

维修超5天应给补偿

意见稿在三包责任细则中指出,家用汽车的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两年或者4万公里,主要总成和系统,如发动机、车身、转向系统等的质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的单次修理时间或等待零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意见稿规定,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当得到指定修理商的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严重质量问题可退货

意见稿明确,在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只要出现一次严重质量问题,如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故障,消费者即可选择退货。另外,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如果车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了两次仍不能未排除,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更换两次后仍存在隐患,消费者也可要求退换产品。

在上述情况下,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消费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消费者如在购车30天之后要求退货,则应当向经销商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

意见稿还指出,如果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了35天,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要求销售商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发表于 2011-9-22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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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2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保护消费者的条例越来越多[s: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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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希望大家的爱车不要发生这样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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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2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头!不要这么倒霉[s: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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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厂家严把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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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2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把质量关是必须的[s: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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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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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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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2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是不会出现这种问题的[s: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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