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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大家千万不要上一方城开发商的老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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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是否能买卖  ?
  作为江阴一方城的全体业主,对开发商卖车位的问题提出质疑,开发商将汽车位的永久使用权(70年)出售给住户,并没有办理产权证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
   我国出台的《物权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否则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我们要求开发商拿出有法律依据的证明材料。
(1)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没有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没有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否则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
(3)提供小区在规划时作为公共配套车位的数量是多少。
(4)如果开发商能够提供该材料,那么,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但是开发商必需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设成本的证明。地下车位是否可销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根据《无锡市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的有关通知》,产权证可以单独核发也可以和购买商品房合同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5)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属于人防工程的是不可以卖的,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要求开发商提供人防工程的具体面积。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这一点就要特别注意,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如果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卖掉,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这些没有产权证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
       在此强烈呼吁,开发商必须首先提供人防工程的具体面积,另外提供能够预售的车位的数量,并且所卖的车位必须拿出来预售许可证同时为我们办理产权证。在机制没定好之前,我们绝不能放任开发商乱卖车位;如果办不了产权证,强烈要求全体业主不要购买!(车位定价6~8万元,够高的。还忽悠说要抢购,骗鬼啊!)
发表于 2011-6-29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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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厉害!支持!坚决抵制!我们必须保护好我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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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厉害!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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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多的不合法,不知道我们的ZF监察在做什么?难道任其逍遥法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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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没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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