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住宅小区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开发商将小区车库单独出售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业主状告开发商事件屡见报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过一起案例,涉及了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位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认为,南京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有土地使用权人共有。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开发商再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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