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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房产证的问题,如果KFS不正视,会激起业主的公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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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产证到现在还没办下来,我想政府的原因,可能性非常小,按常规都是KFS费用没交,或者房子抵押给银行做了贷款,现在也许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撤消抵押,所以就没法办理房产证,我希望不是这种情况,希望KFS给予明确的回答.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采取拖,骗,那就很可悲了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经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相应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买受人)提出申请。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但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由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是根本无法办理的。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该项协助义务。
所以,开发商企业仅仅对业主办理房产证负有协助义务。但同时,为了保护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后超过一年零九十天,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这一规定,从民事方面规定了追究开发商在逾期办理房产证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


所以,出卖人只有在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才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因此,出卖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内之合理时间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资料交给政府主管部门并已具备办证条件的,可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在向开发商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应该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由此可见,业主要想主张权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即逾期办证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毕竟致使房地产开发商逾期办证的原因是不尽相同的。故此,业主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办理房产证以及提出逾期办证的赔偿损失,[U]关键要先查清房地产开发商有否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内之合理时间将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资料交给政府主管部门并已具备办证条件。对于开发商逾期办证是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能一刀切,业主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全面的分析和判断,才能较好地避免诉讼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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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分诚恳的提醒KFS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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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们,我们也该考虑一下对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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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KFS给我们的合同,就留了一手

看KFS给我们的合同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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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另行协商,那我们业主先提条件,让大家来提,你们提什么呢?大家说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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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以打这个电话咨询,就知道ZF和KFS哪个在说谎!

(一)江阴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江阴市房产交易所),为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属全民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为房地产权利人提供确权发证服务。房屋登记确权、发证、房地产测绘及产籍档案管理;全市房地产交易鉴证、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
[86899501、8689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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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这论坛的业主很少的,要想点其他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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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悲惨房奴于2008-10-29 20:19发表的  :
上这论坛的业主很少的,要想点其他的办法
说点建议啊,大家一起想办法让KFS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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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房产证的问题,我们在论坛上已说了好几回了,KFS重视了吗?没有。关键是我们没有联合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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