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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收房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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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话】申港街道金科锦绣天成是如何通过验收的
诉求编号 Tel1103230067
诉求标题 【电话】申港街道金科锦绣天成是如何通过验收的
提交日期 2011-3-23 11:11:16
内容 我是申港街道金科锦绣天成的业主,2011年3月底28号左右开发商让我们去收房。请问锦绣天成是否通过了交房验收?另外预售前开发商楼书上有篮球、羽毛球、网球场、300米跑步道等运动设施,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都有公示,现在的情况和当初的规划根本不符合,如今要交房了,如果他们通过了验收,请问是如何通过的?希望相关部门给出合理的解释!
问题类型 咨询
签转日期 2011-3-23 13:53:33
签转意见 请建设局; 在 2011-3-28 13:53:33 前回复。
领导批示  
回复日期 2011-3-28 11:40:44
回复意见  建设局:  金科锦绣天成已通过交房综合验收。预售前开发商楼书上有篮球场等运动设施,但这些设施在规划局的方案图纸上并没有显示,所以规划验收和综合验收都没有问题。如果现在实际情况与开发商楼书上的说明不相符,应找开发商做出解释。机动车位的数量符合验收标准,已通过规划局单项验收。(建设局 于 2011-3-25 16:02:16 反馈)
发表于 2011-3-28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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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s:479],潜规则横行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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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护业主利益,开发商必须解释运动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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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运动场神马的都已经是浮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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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非机动车位我都没有看到在哪里。
难道住金科的人都是开汽车的,没有自行车电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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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楼书”惹的祸!大家来看:江苏高院首例判决“楼书”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的案件!!
最近,江苏省高级法院对一审作出改判,判决开发商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http://www.lawtime.cn/info/fangdichan/fcanli/2010081651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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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开发商提供的广告楼书,约定明确,应当视为要约。即使该约定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的行为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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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终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对一些具体公共设施有明确的说明,描述是具体确定的,且上诉人就是基于这些配套设施和设计,才愿意购买涉案商品房,由此可以认为,“楼书”中的这些描述对于上诉人决定是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重大影响。因此,该“楼书”应该成为购房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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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8楼(我是李刚) 的帖子

锦绣的业主们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金科拿出诚意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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