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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物业管理服务费何时开始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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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阴房产网

   业主、使用人自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一个月份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
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http://www.jy510.com/sh_wygl.php?ac=wygl&flag=&zlmid=1&id=13
发表于 2010-6-15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约定交付日期的次月
楼主的是07年的信息
现在江阴物业管理条例的前期物业费的预收日期是一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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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及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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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使用人自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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