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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蚂蚁之音

[小区活动] 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 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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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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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位为什么不让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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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蚂蚁之音 发表于 2014-3-28 14:06
车位为什么不让租?

    现在其实也叫租,年限是按合同法要求的最长租赁年限20年。
    但既然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了,规定了地下车位(人民防空工程部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3年,那 么人民防空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就应当按新条例实行,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新条例实施后的人防工程车位,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直接投诉,或者通过12345市长市民热线投诉(该投诉必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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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出台的新条例对停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明确叫停,违者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如果企业被罚款后依然不执行新条例,那么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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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舟 + 1 无利不起早,故民不追官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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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违者最高可处以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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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盼着物业同意将地下车位租给业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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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4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出台的新条例对停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明确叫停,违者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如果企业被罚款后依然不执行新条例,那么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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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0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能租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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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QQ图片20140410134749.jpg

QQ图片20140410134813.jpg

楼主,国家政策如果没有被贯彻执行,可以向政府职能部门投诉,政府会给你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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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阴市不属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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