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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醉红尘

[KFS物业互动] 关于车位的一些想法和疑问,也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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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7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锋尚,一期的露天车位是否属于“占有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如果不是,可否出示一下公摊面积的文件。如果是,所收取的停车费用去向又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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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期的露天车位毫无你问就是属于“占有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所收取的停车费用应公示,除一小部分管理费用外,其余应用于全小区,丽都物业就是这样的


此好贴无人关心!!为什么呢?????????灌水贴到一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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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露天车位是属于业主集体所有的,豆芽菜说的不错,车位收费在物业收支持平以后按比例与业主分摊用于社区建设中的。至于公摊面积,我们住宅下面的架空层都没有计算面积,不要说露天车位了。

已经通知物业回复此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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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3、若已经购买了车位,但暂时没有购车计划,管理费还需要缴纳吗?有无相关规定的文件?
答:楼主所说“已购车位,但暂时没有购车计划”是否指的是买了车位后不使用?若是不使用,即属于空置车位,空置车位我司是收取70%服务费的。相关规定业主可参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车位会安装摄像头吗?如果不安装,有划伤或人为损伤,保险公司没有全额理赔的话,其余责任如何区分?
答:对此问题,请大家参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共服务费用的构成。
5、关于收取的停车费的使用去向,是否需要经过业委会的同意
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因我司现处于亏损状态,故所收取的停车费部分用于补贴物业,其它我司将用于社区活动及社区文化建设。
6、圣廷苑有没有出台相应的车位使用和费用缴纳的管理文件,以后是否需要业委会重新审定?收取的所有费用有经过物价部门核准吗?
答:关于车位的费用缴纳请大家参考《前期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点。我司所收取的费用已通过物价局审核,并有相关文件,我司在前台备有相关复印件,各位若有疑问,可到前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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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物业提到的各个法规条例

1、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后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7 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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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2、《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十)、合理利润;
   (十一)、法定税费。
    其中,合理利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最高不超过8%;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定期公布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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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3、《圣廷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六条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一、停车费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100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停车费。(收费标准最终应按《江阴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2、停车场车位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30元/个.月 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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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7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1楼豆芽菜于2008-09-27 08:32发表的  :
一期的露天车位毫无你问就是属于“占有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所收取的停车费用应公示,除一小部分管理费用外,其余应用于全小区,丽都物业就是这样的


此好贴无人关心!!为什么呢?????????灌水贴到一妈吗!!!!!!!!!!!!!!!

谢谢豆芽菜!本意只是想知道多点,做一个理智的消费者!

给各位增加的麻烦,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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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jylch 不要谢,大家都想做一个理智的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消费,把小区物业规范化,不要华而不实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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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9楼jylch于2008-09-27 07:29发表的  :
仔细注意一下锋尚的措词,“标配”一词,目前的开发商似乎可以这样理解,但这个概念确实需要改进,太不人性化了!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也用了一个含糊的词语:“应当首先满足”,给所有的开发商打开了一扇大门!
.......
还是想请问一下锋尚,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句话泓佳公司是如何理解的?是不是如果某些业主资金宽裕就可以无节制地购买,泓佳在这方面有没有措施?车位如果这样快速卖光之后,有否考虑过暂时未买到车位但一两年后有购买意向业主的感受呢?看了半天也没看到你的正面回答,是不是有困难?
另外,这么好的贴子,又是牵涉到大家切身利益的事情,为什么大家都不讨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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