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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eber0206

[邻里互助] 今天收到了12345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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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还要审核,害我打2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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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鹄立鹘突 发表于 2014-10-17 08:41
我也收到回复了,民防局调差了,开发商的回复说那五期入住率三分之一左右,260个左右人防车位出租了100个左 ...

你的话沒说到点子上,关健是租金怎么收的!如果几十年租金要一次性交齐,不就是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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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09: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常情况,问题直接反应到省级部门,才有比较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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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09: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常情况,问题反应到省级部门,才会有比较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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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鹄立鹘突 于 2014-10-17 09:11 编辑
随风飘逸 发表于 2014-10-17 09:03
你的话沒说到点子上,关健是租金怎么收的!如果几十年租金要一次性交齐,不就是卖吗!


谁不知道是卖啊,但人家合同是租,文字游戏,你能争辩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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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准备给莉新姐姐写信,看看无锡市委办能不能把我们的问题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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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官僚的文采真好,让你无法找他的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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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鹄立鹘突 发表于 2014-10-17 09:10
谁不知道是卖啊,但人家合同是租,文字游戏,你能争辩什么

那就应该问一问12345,几十年租金一次性收是否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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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8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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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8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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