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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随风飘逸

[综合类] 关注凤凰城的物业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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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违约金结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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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江阿飞 发表于 2012-10-14 09:41
业主如果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只能另外起诉,但没有理由不交纳物业费,或者由业委会直接解聘物业公司。

很有道理
要是觉得目前的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可以通过业委会从新聘请另外物业公司
  但是没有理由不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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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个问题是,业主提供不了合法的证据来证明,举证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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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蟾桂 发表于 2012-10-14 21:54
还有个问题是,业主提供不了合法的证据来证明,举证很重要

拍照,录相,现在用手机就可以搞定了。连续性的每天都拍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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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5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蟾桂 发表于 2012-10-14 21:54
还有个问题是,业主提供不了合法的证据来证明,举证很重要

其实物业的服务质量是个整体的问题,一家一户发生的事很难把法官说服来支持你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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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陆同志 发表于 2012-10-14 19:18
违约金结棍了

复利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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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蓝天碧云 于 2012-10-15 09:09 编辑

呵呵,拿只鸡毛当令箭,仅此一例,版主为什么不问问中奥别的几个为什么统统都撤诉了呢,法院不会再受理此类案件的,因为个中太复杂,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要找到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事不要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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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装房 发表于 2012-10-14 07:44
被告同样也请律师的吧

估计没请,请的话就又得搞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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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江国际 不交物业费的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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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沉舟 于 2012-10-15 09:41 编辑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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