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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有关小区停车讨论方案     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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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各位业主:
    感谢大家在先前的停车意见征集贴上,集思广议的为小区建设发表各种建议。在一段时间的观察和整理后,综合各方意见(预备试行)该方案。由于该方案的出台可能也会有部分业主对个别条款存在异议或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还请各位业主能够将建议综合起来,选出业主代表统一提交服务中心,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9-1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创智天地小区地面停车管理规定(暂行)
为更好的解决小区业主的停车问题,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小区,依据相关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停车管理现状及业主意见与建议,制定了创智天地小区地面停车管理规定:
一、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地面停车位是面向全体有车业主,不设置专属车位,有车业主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凭停车证进行停车;
二、    业主凭服务中心办理的停车证可直接进入小区,外来车辆及访客车辆经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小区;进入小区的车辆将实行计时收费;在进入小区时请领取停车计费凭证。已办理停车证的业主车辆进入计时工作由门岗登记(如业主对计时有异议的,将以监控录像记录的时间为准)。
三、    小区临时停车位共计45个,其中临时停车场有21个,临时停车位24。停车位主要按照先到先停的原则进入;在所有车位全部停满的情况下,将实行一出一进的方式放行进入小区。如因车位停满而未能及时进入小区的车辆将安排小区外面的路面临时车位停放。
四、    车位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委规定进行;(暂不收取)
地面停车位收费标准: 2小时以内的免费
2-5小时收取停车费2元
超过5小时收取停车费5元
过夜车辆收取停车费10元
为避免无关车辆以访客或者会所客人的名义进入小区的,不足两小时的仍将按照两小时计算;
五、    为保证公共安全利益停车需求以及小区消防通道的安全畅通,能让相关部门的车辆(如110、119、120以及抢险车辆等)顺利抵达事发现场,以保障和维护小区的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小区业主需配合物业的管理,有序停车。根据消防要求,需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且保证行人的安全,小区的主干道范围内不划定停车位,只供临时搬家、来访、及特殊车辆使用,并采取计时收费办法。(按照物价局备案标准收取);
六、    由于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已处置给个人,为保障车辆停车规范及地下车库车辆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已租赁地下停车位的车主,不得在地面临时停车,必须将车辆停入地下车位内,否则将按临时停车标准收取停车费;
七、    进入小区的一切车辆要接受物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按照小区内指定行驶路线慢速行驶,不得鸣喇叭,按照规定车位和地点停放整齐,注意附近车辆及人员安全,不得阻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或停放。对违反规定的车辆,采取沟通、劝阻、制止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办法,纠正违规停车行为。
八、    停放小区内的车辆内不要存放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车主(或司机)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车位使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垃圾油渍;
九、    小区内停放车辆应自行保险,只提供停车场地使用服务,对车辆之任何破坏、丢失等现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单独签署保管协议;
十、    小区停车事务和小区门前停车位,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收费工作。物业公司不得以收费数额作为管理硬性经济指标,一旦发现物业不按规定执行停车管理制度的,一经发现将视具体情节给予告诫、警告、问责或按合同的约定给予经济上20倍重罚;
十三、停车费由停车场地使用费60%和停车管理服务费40%两部分组成。其中,停车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由物业公司单独列帐保管,日后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负责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停车管理服务费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主要用于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卫生及其维修保养、税金的必要开支。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地面停车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年终向全体业主公布停车费收支使用情况;

说明:
1、此暂行方案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2、如广大业主对此方案有异议或者建议请致电服务中心81602000,我们将集中再进行改进。
3、 会所车辆的确认是以在会所消费后,会所提供凭证的方法,涉及费用由会所承担。
4、 由于时间仓促本规定不完善之处也会不断完善。
欢迎广大业主提出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热切期望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小区的管理与服务,共建和谐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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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s:397] 这个我看看觉得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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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着执行再说。只要有规定,就按照规定执行,发现问题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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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和我的意思差不多,我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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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试试再说,发现问题再行修改。反正是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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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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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没买车位的人,以后有机会玩“抢车位”的游戏罗,嗯,不错。虚拟与实践可以相结合了嘛[s: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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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s:385] 就是只能抢车位,不能贴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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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我爱饭米粒于2010-09-01 20:42发表的  :
[s:385] 就是只能抢车位,不能贴条为
形成超强超利害的车霸地位,就可以对别人贴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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