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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听装潢公司的人说,说好管家已经收了将近60万广告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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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表于 2009-10-2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物业的广告收入真肥,应该拿来多多用于小区的设备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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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装潢公司的人说我们小区的物业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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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租金不能让好管家独吞,业主要拿回应得的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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