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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业主与物业公司缘何频频成"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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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主与物业公司缘何频频成"冤家"     来源:长沙晚报

   


  核心提示

  你对你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满意吗?据一项调查显示,有75%以上的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数据表明,近年来,法院所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呈日益增长趋势,一位法官介绍,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成为物业管理中的主要矛盾之一。物管公司往往因为物业管理费用长期收不上来而无法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业主们则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多大变化,自己付了钱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而拒绝继续支付物管费。于是,纠纷、诉讼产生了。

  物业公司状告业主

  因为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岳麓区某小区的11名业主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岳麓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如果物业公司帮我们及时解决了问题,我们不可能不交物业管理费。”听到自己被告上法庭的消息后,这些业主道出了他们没交物管费的理由。记者了解到,这些业主之所以不交物业管理费,是因为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而该小区物业公司则表示,他们也是实在没有办法才将业主告上法庭的,“如果每位业主都不交物业管理费,我们的工作根本无法开展。”

  对于业主这种不满物业管理服务就拒交物管费的做法,一位律师认为,其实更好的办法是通过其他途径来为自己维权,比如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等。

  两者纠纷形式众多

  “目前到法院来起诉和打官司的物业公司和业主越来越多,一方面说明市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显示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的种种矛盾有激化的趋势。”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

  记者了解到,目前纠纷形式及案由很多:有业主拖欠物业费等引起的纠纷;业主财产丢失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撤出管理区域等引起的纠纷;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等,最主要的纠纷产生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与交纳。

  芙蓉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因为不满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从2006年4月1日开始,王先生一直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最终物业公司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的答辩意见和证据中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并不能证明物业公司违反了协议,不应成为其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因此王先生被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并支付违约金。

  业主大多成为被告

  记者获悉,法院还受理过因物业公司不允许业主在自己房间安装防盗窗,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案例,后来这个案件以业主败诉而告终——因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内明文规定,“业主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窗户外侧安装任何物件”,法院认为这种规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

  纠纷多、诉讼多是现状,另一个现状是,在法庭上,坐在被告位置上的大多是业主,而不是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一位律师解释,考虑到诉讼成本高,很多业主干脆就不选择上法院,如今开庭审理的案件大多都是以物业公司为原告的官司。

  记者了解到,在长沙,业主状告物业公司或者房产商的案例并不多见,胜诉的更是很少。因此,眼下在长沙,一起业主状告开发商的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的热点——因为房产商逾期交房,85名业主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在雨花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85名业主得到了将近30万元的赔偿。

  走正当程序维护利益

  为什么在不少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会越来越激化?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物业管理纠纷不断增多的根本原因。物业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但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物业管理法规,各种物业管理关系基本上无章可循。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善,双方的责、权、利不清楚,不仅容易发生纠纷,且出现纠纷后往往难以处理。

  另外,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消费观念、消费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一些业主对物业费的性质、用途缺乏根本的了解;有的业主只愿意付非常少的物业费,却期望得到更好的物业服务,这也是引起纠纷的一个原因。

  法官表示,业主有理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去维护,法院也给予了业主足够答辩的机会,“然而在现实中,业主往往放弃这个权利,法院对于物业公司的起诉多是在没有被告的情况下缺席审判的。但是对于生效的判决,业主应自觉履行义务。不管对判决有何意见,都不能与法律相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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