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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福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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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jy510.com/a/newall/2013/0607/8612.html
江苏明确:商品房不保修开发商要被罚款
购物时大家往往会关注质保期,购房时你是否也关注了质保的问题呢?房屋质量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日前《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省政府89号令的形式经省长签发正式公布。办法明确,商品房的保修和相关赔偿都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如果开发商不修理将被处2-3万元罚款,新规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材料供应、施工建造、质量检测等各个环节一一进行详细严格的规定,明确工程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其中明确,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和巡查方式,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告;在竣工验收中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发现建筑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写进办法中。对于老百姓特别关心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办法中也有专门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质保责任的,或者没有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给住建部门管理的,将被处以2-3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未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亦可处1万元罚款。而质量检测单位未将不合格检测报告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也将被处1-3万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为5年,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则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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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咱大江阴早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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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不缺乏法律法规,缺乏的是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缺乏的是对法规的执行力,就像江阴的公交车专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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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

我们拥有最全面和具体的法律条款。无微不至。可是执行呢?

出台一个法律,如果触及利益,他们不是立刻照办,而是观望有关部门执行的力度怎样····这就是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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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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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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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1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 发表于 2013-6-10 15:58
中国不缺乏法律法规,缺乏的是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缺乏的是对法规的执行力,就像江阴的公交车专用车道。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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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1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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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1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甲壳虫口口 发表于 2013-6-10 17:3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

我们拥有最全面和具体的法律条款。无微不至。可是执行呢?

不独立就是有了两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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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是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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