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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商品房交付中的注意事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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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管线分布竣工图有时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2.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3.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就极为关键。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仔细看了下约定。。全是卖方有利。。[s: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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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准备打下来,拿着去对照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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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号楼邻居都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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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往验收房屋,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最终签署房屋交接单和办理入住手续。业主相应义务的履行,首先要存在前提,即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除了具备房屋交付的法律文件外,该房屋的实际质量也应当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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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是:购房时签署的物业临时公约有没有物业收费标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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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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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命名房.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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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先签文件后验楼先验房后交费、签文件的收楼程序是较合理的正常程序,但商家大多数采取先交钱填表、签文件,再验楼的方法,商家的主动性更大。

    拆解招数: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应将先验房再收楼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里,不验房不收楼。如当初合同未有约定的,则可采取变通方法,在收楼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屋内情况未明”或“未验房”等字样,验房时如出现什么情况,也可增加自我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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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号楼邻居们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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