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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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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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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坚定不移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

国办27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作出具体部署。

  针对此次调控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27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他表示,2011年要继续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部分城市房价仍在高位波动 必须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

  问:2010年已经连续进行3次房地产市场调控,为什么会在2011年年初再次进行新一轮调控?  

  答:2010年,房价上涨压力和房地产调控难度前所未有。国务院审时度势,先后三次部署调控工作,特别是当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房价同比涨幅持续回落,环比涨幅回落后在低位波动。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得到一定抑制,住房用地供应明显增长,商品住房供应有所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顺利。

  尽管调控取得初步成效,但是部分城市房价仍在高位波动,特别是自2010年4季度以来,一些地方高价地再度出现,部分未实施限购的区域中心城市住房成交出现量价齐升的势头,限购城市周边地区房价出现较快上涨,部分热点城市房价再现上涨苗头。这些现象的出现,说明调控效果尚不巩固,距离群众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房地产市场走势与宏观经济走势密切相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不仅有利于房地产市场自身平稳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宏观经济平稳运行。

  因此,为了继续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调控措施进一步细化 力度进一步加大

  问:这次出台的“国八条”与以往的调控政策相比,有何新特点?

  答:这次出台的“国八条”是对以往调控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强化,通过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来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

  具体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一是通过1个目标和4项任务来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1个目标就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4项任务分别是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度目标任务。

  二是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在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方面,明确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是加大相关税收政策对不合理住房需求的抑制力度。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从原来的按差价征税改变为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同时,强化税收征管,有效遏制商品住房买卖交易环节的“阴阳合同”,减少住房投机牟利空间。

  四是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从原来的不低于50%改为不低于60%,体现了自住性需求优先的原则。

  五是提出更加具体的用地供应管理目标,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六是扩大限购城市范围,明确限购要求。原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现在则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同时明确: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七是在约谈问责机制方面,更具针对性。原先的表述比较原则,此次调控进一步明确了约谈问责的内容及相关程序。如“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这样针对性更强。

  问:为什么要扩大限购城市范围?

  答:一方面是部分未实施限购的区域中心城市住房成交出现量价齐升的势头。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2010年12月仍有10个城市新建住房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0%;2010年10到12月,有10个城市环比月平均涨幅超过1%。这些城市基本上是未采取限购的城市。

  另一方面实施限购的城市成效明显。例如北京出台限购新政以来,二套以上购房比重持续回落,非本地户籍购房比重回落至40%以内,下调4.3个百分点。深圳出台限购措施后,住房成交量持续下降。

  因此在总结这些城市的经验基础上,此次调控决定扩大限购城市范围,同时也明确了限购条件的原则性要求。

  公布房价调控目标 行政问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问:要求地方政府今年一季度公布本地区房价调控年度目标,有什么意义?

  答:一是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房地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一个特性就是区域性强,全国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房价调控目标。作为地方政府,则有责任也应有能力公布本地区的房价调控年度目标。

  二是有利于行政问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此次调控要求地方政府今年一季度把这一目标向社会公布,目的是让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三是既给出了原则性要求也体现了因地制宜。考虑到各地房价水平差异性较大,此次调控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年度调控目标时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没有从全国层面划定一个统一指标。

  加快基础建设 提高市场监管能力

  问: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有何意义?

  答: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们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加,市场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仅仅依靠传统的管理方式,难以有效应对。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将管理机制与技术手段有机结合,可以大大提高办事效率,增强监管能力。

  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全面掌握和了解居民拥有住房情况和居住水平,科学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发展态势,及时发现市场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为调控政策有效实施提供基础。

  目前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初步建立。我们总体思路是: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建立部、省、市三级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情况,基本实现全国城镇住房信息共享和查询。

  明晰问责标准 确保政策落实

  问:强化地方政府责任,问责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群众很关心,问责制会不会“雷声大雨点小”?

  答:我们一再强调,对于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的,一定要实行问责。此次调控措施进一步细化了约谈问责的标准和程序。首先是约谈,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有关部门要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其次是报告和问责,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另外,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通过这些要求,大家就会看到,约谈问责不仅针对结果还包括调控过程。约谈问责的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住房保障和控制房价责任,落实好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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