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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er

[KFS物业互动] 请问我们可爱的开发商和即将进驻的小区物业,这帐怎么算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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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ker) 的帖子

大家齐心协力,共同抵制,希望开发商公布物业运作费用,让大家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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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物业法,新楼盘的物业是由开发商指定的,期限一般为3年。物业费的价格应该是物业公司根据楼盘情况核算出来的。房子钱都已经交了,开发商怕你什么啊,要怕的是物业才对,大家都不交,物业不被拖垮才怪呢,到时候不妥协都不行。我看应该找物业说理去,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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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是与开发商签的,物业费也是他们在定,没收房前,一切跟物业无关,当然是跟开发商沟通啊
小花猫,你所见的物业法,请拿出来大家学习一下,有规定签定三年的条款么?费用即是成本核定出来的,那是不是应该跟业主们见见面,让大家掏钱掏的明明白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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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1楼FMM于2009-09-23 11:27发表的  :
合同是与开发商签的,物业费也是他们在定,没收房前,一切跟物业无关,当然是跟开发商沟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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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纠正一下刚才说的“签订三年”的说法,应该是开发商最多只能与物业公司签订3年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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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4楼hyhy于2009-09-22 19:39发表的  :
“擅自与好管家物业签订了长达3年的物管合同和高达2元每平米物管费用,实在是骇人听”
3年 真的么


是真的吗?

他有这样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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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太好了!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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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和物业有什么好说的,我们和他又没合同。这个物业公司是阳光强加给我们的,要说理应该和阳光置业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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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6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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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6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年之内业主有权炒掉不称心的物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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