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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好管家,你看看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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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自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一个月份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楼主| 发表于 2009-9-16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长江国际的论坛上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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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心个,赞赞。好管家请你也仔细读读有关条款,别太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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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所以说打折是肯定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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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刚找到,想发已经有人发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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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11/01【颁布单位】苏价服[2004]383号【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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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这个文件上有的,楼主的条数好象不对,我全文复制过来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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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慢慢的好好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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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也要好好学习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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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现在我们有物业收费依据了,好管家没话说了,降物业费是你的唯一出路!要不就滚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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