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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韩衣贩

[邻里互助] 这样的物业要不得!将来可以换!长江业主要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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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好专业, 但是为什么预收了我12个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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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总的来说还不错
就是不该当走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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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贝多芬于2010-03-22 11:17发表的  :
楼上好专业, 但是为什么预收了我12个月啊?
你应该问物业,不应该问我。我拿房的时候一张纸就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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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是70%

另外《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自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一个月份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而江阴《 江阴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预收不得超过12个月。”


其实这些在我们版块置顶帖里早就已经有了,只是大家平时都不注意罢了,等到可能或已经触及到自己的时候才有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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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这样的物业交才怪!买这个长江国际老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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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定要物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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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去看看阳光国际的论坛,看了不得不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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