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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开发商售车位不开具正式发票有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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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KFS销售车位及车库的使用权应开具正式发票,应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涉及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土地都已经是长江房产公司买下来了,跟土地有关的附属物---车位,跟长江村民委员会有什么关系呢?与业主签定的合同落款不应该是“长江村村民委员会”。万一KFS再销售车位使用权的话,怎么办呢?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3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向房产公司索取发票,如果其拒绝开具发票,您可以提供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取得的收据,向税务局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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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美丽的传说) 的帖子

如果开发商在售车位时交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话,那就应该有发票,而不是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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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产权单位认可,又有合同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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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开具正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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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具正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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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理说要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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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初我买的时候就觉得,我花几万快钱买的车位,连个发票都没,感觉毫无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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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买的时候问他们要发票,他们说只有这个,要不你就别买。他们好神气的!可恶!想想车子要停,还是忍气吞声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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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MS江阴的车位都只有收据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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