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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关于“合同中止”和“合同终止”,请专业的指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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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见,“合同中止”和“合同终止”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用于合同期间,后者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何为解聘?解聘就是在聘用合同没到期之前,由于各种原因中途解约,也就是上述的“合同中止”,而非“合同终止”,这时就需要业主大会表决。
      也就是说,合同自然终止前,提前(两个月)告知下对方不自然续约即可。当然对方有权利参与下一合同期的选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期满一定要召开业主大会才能终止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关系。只是明确了如果合同终止,小区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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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这里选聘就是选择聘用,而解聘就是解除聘用,也就是合同期未满而中止履行。中奥物业与我们小区的管理合同今年已经到期,因此不存在解除聘用的问题,我们业主要决定的是选聘物业,也就是选择哪一家物业或委托管理单位。为中奥的去留单独举行投票于法律上没有依据也是画蛇添足、劳民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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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前终止”语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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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8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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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8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前中止,自然终止
来自苹果客户端来自苹果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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