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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求助物业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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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我们的物业费咋收?是拿房后就开始收还是等开始装修后才收?
哪位大侠知道!谢谢!
发表于 2009-6-12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收房后如果不住,第一年按70%收取,第二年开始不管住不住都按100%收取。
如果开始装修,就从装修开始全额收取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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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jack于2009-06-12 20:03发表的  :
收房后如果不住,第一年按70%收取,第二年开始不管住不住都按100%收取。
如果开始装修,就从装修开始全额收取物业费。

这个政策有出处吗?第一年,第二年的


好像只有70%的说法,见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自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一个月份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企业所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业主共有收益,应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主要用于涉及车辆停放服务中发生的费用,也可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足或补充物业维修(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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