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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球球11

[综合类] 专家提醒,地下车位买卖中存在四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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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6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重新研究了一下“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提醒,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那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专家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这段话很明确的告诉我们,长江国际现在转让车位使用权的行为,实质就是销售使用权,但长江国际在协议上注明使用期限明确标注“转让权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长江国际一期所属土地使用权限届满时止”,就是属于“专家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的范围。长江国际再这样蛮横,我们找他打官司,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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