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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丝丝雨声

[KFS物业互动] 再说大盖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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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4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size=7]大盖帽的问题比车库的问题更为严重,且是房子功能问题。毕竟牵涉仅半数业主的利益,开发商不出头想办法,是为了自身利益。如果广大业主认倒霉不言声,不正中开发商的下怀吗?我们大家为什么不力争自己的权益呢?团结起来,一起与开发商抗争是唯一出路!希望业主中有一个熟知法律的人代表大家与开放商交涉,否则真要不了了之了。
若想交房后再修改,物业会不同意的,大家别把问题想简单了,想想住进去后多闹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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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4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白挨这一刀[s:364][s:364][s: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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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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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姹紫嫣红于2009-05-25 09:04发表的  :
[s:309][s:310]同情偶数层.但在奇数层的挑空花园作法,必然遭到奇数层业主的全力反对,
唯一的办法是在各楼顶开辟晒衣场.


同意,都是开放商设计的败笔,没必要都把所有的加载在奇数层上!况且奇数层也不是完全的被太阳直射的,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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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头疼的问题,坚决顶下去 [s: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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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8楼10号楼业主于2009-06-23 22:50发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5.0.2 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为了保证北侧房屋的采光及消防通道的畅通,筑物间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建筑物高度三十六米以上(含三十六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不小于该高层建筑相对高度的零点七倍,同时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但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三十六米。(二)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二十四米)、三十六米以下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不小于该高层建筑相对高度的一倍,同时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居室在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但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三)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的多、低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在新建设区不小于该建设物相对高度的一点五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一点三倍。
既然都找到了法律法规的支持,咱还怕什么,也没必要隐忍下去!看他们还会是什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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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阳台的窗户是封闭的,中间装了一块大玻璃,要想在大阳台的下面装上晾衣杆再晒衣服恐怕也不是那么理想。开发商和物业如果真以业主为上帝,应该统一允许将西面的挑空花园装成玻璃房,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晒衣和阳光问题。 [s:359]  [s:359]  [s:359]  [s:359]  [s:359]  [s:359]  [s: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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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送大盖帽找骂!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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