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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一个网友问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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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详细内容:锦绣天成的花园很漂亮,消费者冲它去买了房。事后得知,因为没有设计地下车库,交房前将铲平花园,改建停车位。买房前看到的花园和绿化都没有了,请问:KFS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 (复制过来的,大家看看)
发表于 2010-3-25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网民们的眼睛还是能看出问题的。金科的业主们要有维权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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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5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要看到金科项目的规划书,不是内部人有点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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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吧!!!那也太差劲了[s: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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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谴责,同胞们要团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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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多数业主(也包括我)都被样板房的绿化所迷惑了,其实真正交房时的绿化根本不可能象样板房那样的。正如楼主所言,是要将绿化铲掉改做车位的。而我们当初要么就是没注意这个问题,要么就是没太注意。
强烈鄙视金科这种带有一定欺骗性的销售手法!
只是再问大家:有什么补救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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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6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办法了,他只要符合规划要求就行了,咱们只是希望的越高,失望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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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6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科的营销,忽悠水平是一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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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问他要一些金科的宣传资料、图片等,这些都是证据,已经有判例了,打官司用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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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JY510已答复:
     广告宣传为“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看懂了吗?各位把资料收好,收房前达不到要求就告他,这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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