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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转建设局最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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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诉求编号Eml1001020003
诉求标题【邮件】关于锦江花园交房事宜
提交日期2010-1-2 20:50:15
内容尊敬的王市长, 高市长领导们: 我是锦江花园的业主。08年我购买了由江苏海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锦江花园住宅。现在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2009年12月31日),开放商在小区绿化、配套设施均未完成,房屋未通过验收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前提下,安排了交房,我们与开发商协商,均未果,且开发商态度恶劣。我们业主实在孤立无助的情况下,特向市长大人反映有关情况。第一, 关于开房现在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我购房时,与开放商签订了由江阴房管局网上备案的格式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可以为甲方乙方提供合理/完善/公正的合同,在 第8条约定: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我们与开发商约定的是第1种“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但是据我们了解从2000年4月建设建设部颁布了《商品房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而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应当是建设单位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备案机关对商品房质量有最终监督权、所出具的同意合格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商品房能否交付使用基本文件,也就是说只有工程备案合格后才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其中唯一的条件。而现在开发商明确向我们表示该小区房屋没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我们认为开发商现在将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房屋交付给我们,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置我们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于不顾!其次,关于交房问题。根据200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显示的内容,首先,开发商应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房手续,其次,提拱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的证明文件和“两书”,再次,进行验房。但是现在开发商将交房的事宜委交给了物业管理公司(福喜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先审查购房者因购房所应交的费用是否已向开发商交清,然后再让购房者签订房屋交接单或交房确认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在领钥匙确认单上签名领钥匙、再验房。自已还没有看到自已的房子,还没验房就让先签房屋交接单或交房确认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领钥匙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拒绝按上述程序进行,导致我们业主不能按时收房。物业公司还要求我们在未入住的情况下, 强硬要求业主缴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 实属霸王条款. 交付是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即然是一种义务,那么开发商就应按合同法的约定自已来履行,如果将此义务转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应当经作为购房者的债权人同意,否则,委托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义务履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我们购房者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将交房的义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来履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规定交钥匙前或验房前必需要前先签房屋交接单或交房确认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如果开发商拒此交记房,引起交房逾期,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锦江花园现在不具备交房条件, 还有如下其他问题: 1. 一般来说,房屋交付时,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出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书》、《入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目前, 开发公司只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除此之外, 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 2. 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 3. 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但上述文件开发商均无法提供。 4. 小区现在还是半封闭的状态, 很多未交付的房子的建设工人出入于目前已经交房的楼内, 小区内, 给业主带来诸多安全隐患. 5. 还有,最最重要的, 目前通的电是施工临时用电, 还未通过江阴供电部门的验收. 在电力未达到验收合格情况下, 现在就交房, 是对广大江阴市民的及其不负责任. 目前, 部分已经收房的业主即将开始装修, 如果以上电/水/建筑物竣工验收等问题不解决的话, 给居民安全生活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我现在要求开发商: 1.停止不负责任的交房活动 2. 给出书面承诺,具体的实际交房日期 3. 作出整改 4. 按照合同规定, 赔付延期交房所需要承担的房价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为了锦江花园的房子都是小户型, 位置相对较偏, 房子的单价和总价相对较低, 所以购买这个楼盘的很多业主都是我们这些外地来的新江阴人, 我们希望在江阴这片热土上, 我们的政府部门可以切实为民作主, 主张合理合法的权益, 给我们的安全和财产提供有力保障, 我们在江阴安家落户, 也会更好地为江阴经济的迅速发展, 腾飞作出努力. 海鑫建设公司是新到江阴的开发商, 在江阴开发的这第一个楼盘就如此不负责任, 很难再继续开发好的楼盘给广大江阴市民. 这些年是江阴楼市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发展商缺乏社会责任感, 片面讲究经济效益, 置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不顾, 置广大江阴百姓的安危不顾, 为了交房而交房, 为了建设而建设, 再次希望政府主管单位可以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给江阴楼市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希望领导们可以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我们的来信. 盼复
问题类型求助
签转日期2010-1-3 10:30:04
签转意见请建设局; 在 2010-1-18 0:00:00 前回复。
领导批示
回复日期2010-1-10 8:42:51
回复意见
建设局: 你所投诉的江苏海鑫建设开发的锦江花园配套设施、小区绿化,经我局开发办实地查看,确实未到位,不具备竣工交付使用条件。我局开发办已责令海鑫建设加快配套设施的建设,海鑫建设承诺于1月30日前全部到位,并申请综合验收。你所反映的一系列配套设施的到位问题,在海鑫建设申请综合验收前,我局开发办会对所有的设施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验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物管等具体事宜可向房管局咨询。(建设局 于 2010-1-5 15:25:08 反馈)
发表于 2010-1-12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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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给大家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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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错哦,楼主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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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这么不厚道?海鑫? [s: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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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KFS的压力不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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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给压力不行的,谁要他们在当中不抓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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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孤独九剑) 的帖子

狂顶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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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狂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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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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