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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二、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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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一个月份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

2、对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业主的房子,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3、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这条可能适用于CJGJ。
发表于 2009-8-1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在二期三期交付前,一期业主的物管是否就按此规定执行? [s:351]  [s: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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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不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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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条好多人已经知道了
第二条要kfs缴物业费
第三条还是有点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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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长江国际趁早落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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