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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国税总局:离婚房产证除名不征税 已收税款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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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那么,这一政策制定有何依据?如果已经征收的是否退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针对这些疑问,记者进行了采访。
一问:政策制定有何依据?记者查阅了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二问:如果已征收是否退税?,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中明确了执行起始日期是8月31日,那么开始免征的时间也就是8月31日,也就不存在退税之说。



三问:离婚房屋变化是否征?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折腾。。可劲折腾。。[s: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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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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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珍惜家庭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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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随便什么规定。大家珍惜家庭吧[s: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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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要珍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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