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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为车位问题告KFS的案例已不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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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5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位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认为,南京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有土地使用权人共有。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开发商再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P>
<P>这是无锡日报曾登过的</P>
发表于 2005-12-1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那,为了车库头都搞大了,不买房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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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种案例有很多了,法院判决各不同。</P>
<P>关键看开发商所售的车位或车库是否打入开发成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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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被逼急了,老百姓有谁愿意与KFS打官司?LZ讲点案例,使我等长了不少知识,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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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8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color=#ff0033 size=4>山高,为围墙与车库问题,名3的1.2号楼业主有可能与KFS对薄公堂,大家非常想得到你及4026.夏律师等大侠的帮助,甚至有业主提出能否见到你们.</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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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8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要花时间精力钞票,不过比起付给KFS十万十多万还是合算的。而且可以给全体业主带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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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8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P>  物权法草案初定 车库归属由约定决定———</P>
<P>  对于车库归属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这条规定,车库的归属应由约定决定。物权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在业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样的规定存在重大隐患。</P>
<H4>  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H4>
<P>  记者在采访著名律师秦兵时,他认为,这样的规定给不良开发商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留下了可操作空间。</P>
<P>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地上车位没有争议的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为随着房屋的出售,土地的使用权也逐渐转移给业主。所以王海认为,规定红线内的一草一木都归全体业主所有,地上车位自然也包括在内。对于小区在地上车位停车所交的费用,扣除物业管理合理费用外所有的盈余应用于小区的维护。</P>
<P>  如果按照正在征求意见中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位权属可以按照约定,那么信息极不对称的情况下,一些不良开发商可能会与部分没有法律经验的买房人签署一些侵害其利益的约定,使本应属于业主的权益被剥夺。</P>
<H4>  地下车库归属由权属决定</H4>
<P>  地下车库的归属比地上车位要复杂一些。目前对于地下车位是不是地上附着物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地下车位产权归谁所有,则权益归谁所有。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舒可心认为,地下车位有产权证的,权益归产权人所有;无产权证的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P>
<P>  目前,很多小区的地下车库享有产权的。在开发商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后,可以将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并为其办理产权证。享有产权证的车位其权属自然归其产权人所有。</P>
<P>  但有一些地下车位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如由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这一部分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在有战争时,人防工程由国家使用。在和平时期,则谁投资谁受益。最初人防工程由于是开发商投资的,其产生的收益自然应归开发商所有。但随着房屋的销售,人防工程的权益也逐步转让给小业主。因此,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扣除日常的维护费用外其收益也归全体业主所有。</P>
<P>  目前,北京市的很多小区仍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对于小区车位的权益也没有人来主张,使得业主应得的许多利益流失。但也有一些维权意识较强的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接管了小区内归小区业主全体共有的车位,有效地维护了全体业主权益。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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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5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我去利昌已经6次了,遇到这种不诚信的开发商真是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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