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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我们是否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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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诸位邻居啊:既然我们建群了,有了俱乐部了,下面是不是可以考虑建立业主委员会了啊?如果早点建立,以后验房、交房、装修时可以有和开发商沟通的正式渠道啊!
发表于 2010-3-5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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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必需的。[s: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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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又上一层次了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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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立业委会知识普及——2007年物业管理条理的相关修改
            物业定位由管理改为服务

国务院根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如果作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
  8月3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业主可申请撤销侵权决定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由于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为防止这种行为可能侵害到业主的权益,《决定》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力,《决定》对此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决定》还扩大了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的范围,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指导机构只有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管企业改为“服务企业”对于业主大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的决定程序,《决定》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上述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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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选举程序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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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下啊,先有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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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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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来说,基本没有可能,要等交房入住时间或者入住率达到要求就可以操作了,但前期准备工作是可以做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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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7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9楼(飞天云) 的帖子

其实现在的群和论坛都是前期准备的一环,[s: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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