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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小区内的广告收益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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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意之中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引起了我的反思。联想到自己所在小区。
举例:
    某市房管局物业处处长程建颖认为,该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中,将公共部位广告收益补充物业管理费用的内容有问题。“如果物业这样做,就应该公布详细费用开支。”他说,“这也是物业管理的行业规定,如果个别物业管理企业为规避一些问题,故意在物业合同中漏掉有利于业主的条款,是不对的。”
    程建颖说,如果查实物业公司有不公示费用收支的违规行为,将限期3个月整改,逾期不改的话将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罚。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认为,小区公共部位广告收益应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不该随意处置。物业公司统一向业主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与业主充分协商,业主如果对这些条款有异议,无论业主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都有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相关条款。
    小区公共部位为全体业主所有,张贴广告需要业主同意,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可以代为收取广告宣传费,但去向一定要向业主说明白。 对此,市物管办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公司应该征求业主同意才能允许广告进入小区,而且所有的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那么我们小区的收益呢?
发表于 2010-1-1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负责解释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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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应有个答复目前小区内电梯内的广告收入及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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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0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这个话题似乎挺敏感,回贴的人都不多。这可是全小区业主的利益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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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哆锐眯于2010-01-20 09:36发表的 :
我的这个话题似乎挺敏感,回贴的人都不多。这可是全小区业主的利益问题啊。


这个问题其实小区里很多人都注意到了,但是就如你所说,一是敏感问题,二是操作太难,没有业委的监督,很多工作都是得过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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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0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悲啊。那又有谁在乎呢?一根筷子和一捆筷子的力量是没法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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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业主委员会的话,收入规广大业主所有;反之,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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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入住人数还没达到成立业委会的要求,所以只能等三期业主入住了之后 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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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尽早成立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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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这个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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