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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新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可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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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恶意透支信用卡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昨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起施行。根据该解释,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增加两个限制条件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善意界限确定
  孙谦表示,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明确恶意透支数额
  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其中,“恶意透支”超过100万元的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于刑法第—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刑责,即恶意透支者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解释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判决前归还可免刑责
  孙谦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新闻背景
  信用卡坏账同比增126.5%
  近日,央行公布的《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比二季度增加16.52亿元,增长28.6%,同比增长126.5%;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4%,比二季度增加0.3个百分点。
  分析人士指出,坏账风险的提高与银行持续在信用卡市场“跑马圈地”有关。不少银行依然通过提高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和扩大发卡规模来抢占市场。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6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 [s: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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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透支100万没这机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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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靠... 如果有人拿我身份证办了信用卡并而已透支了,是不是我要判无期,而银行一点责任都没有??

扯淡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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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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