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 星期五

510房产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1218|回复: 7

[综合类] 关于车位的权属问题明年元旦起有新规定,参照新出台的〈无锡房屋登记条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2-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区汽车库(位)权属认定标准明确。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房屋和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和汽车库(位)等一并登记。
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汽车库(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建设单位所有;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汽车库(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

[深度解读]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的权利归属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往往成为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激化的焦点。然而,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并未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所有权的登记,本条以“汽车库(位)是否计入公共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为依据作为认定汽车库(位)的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没有计入公摊面积的汽车库(位),登记为建设单位所有;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汽车库(位),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不过,全体业主共有的汽车库(位)没有产权证,但可以通过登记实现所有权,建设单位无权出售。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仅仅是针对非人防工程部分的汽车库(位),而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不过,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为此,无锡市人防办于2009年下发《关于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开始,在全市实行持证使用人防工程。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或个人向工程所在的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已使用的人防工程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到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竣工并通过验收的人防工程,使用前必须预先到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办使用证,视同放弃。无证使用人防工程的,人防主管部门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要点提示4] 小区汽车库(位)不会单独发证,只在相应的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上注记。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转移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分别在汽车库(位)和相对应房屋的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在相对应房屋的权属证书上注记。
房屋所有权人转让附有汽车库(位)所有权的房屋,不再拥有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身份的,该汽车库(位)应当连同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汽车库(位)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深度解读]

  通过本条规定可知,汽车库(位)只是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会单独发证,只在相应的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上注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为保证满足这一规定,并考虑到在建筑区划内拥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房屋的业主转让部分房屋的情形,本条明确,房屋所有权人转让附有汽车库(位)的房屋,不再拥有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身份的,该汽车库(位)应当连同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汽车库(位)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这有效避免产生“有车无房”的业主,也就是说,在无锡市不会存在只享有汽车库(位)的所有权而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迎着阳光) 的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Re:关于车位的权属问题明年元旦起有新规定,参照新出台的〈无锡房屋登记 ..

我想问一下已买车位的业主,买的时候开发商是怎么说的,若只有使用权的话可以使用多少年,买车位的时候签的是什么样的合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3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Re:关于车位的权属问题明年元旦起有新规定,参照新出台的〈无锡房屋登记 ..

开发商,总是强势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4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Re:关于车位的权属问题明年元旦起有新规定,参照新出台的〈无锡房屋登记 ..

买的车位只有使用权,年限跟土地的年限一样是70年,合同上是长租70年,一次付清租金,也就是说只是租赁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这样开发商就避开了车位不允许买卖的政府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4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Re:关于车位的权属问题明年元旦起有新规定,参照新出台的〈无锡房屋登记 ..

合同法规定租赁不得超过20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12-4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楼(红叶舞秋山) 的帖子

合同法规定租赁不得超过20年,那这个长达70年的租赁合同不就成了无效合同了吗?那到了20年他不要又要收租金哦,现在江苏省规定车位租赁费不得超过150元,8万块可以租40年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jy510 Inc. ( 苏B2-20110487号, 苏ICP备12000824号-1

GMT+8, 2024-5-10 15:49 , Processed in 0.089595 second(s), 33 queries .

Powered by 510房产论坛

© 2001-202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